到底应该更多依靠消费还是依靠投资?这在国内有不少的争议。
中国经济逐渐融合成一个开放的共同的市场体系。十个不同的拼法同时竞争,玩家们可以时时比较自己和他人的方法和进度,互相启发和学习。
制约官方改革的首要因素是意识形态。但是这样让另外九位玩家作壁上观,浪费太多的人力资源。又譬如,官方推行的农业改革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确增加了农民收入,扩大粮食进口和减少粮食征购也成功地缓解了农业的压力。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的边缘革命打破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给市场松绑,那么,90年代伊始的区域竞争则是给市场建高速。各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的海洋里摸索,探寻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在邓小平南巡之后,下海潮席卷全国,民营经济如火如荼,从此一发而不可收。从《十年发展纲要》到新八字方针,从放权让利、增强企业活力到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从财税改革、外贸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到物价改革,中国政府主导的改革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我国虽然于2010年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框架内设立了协调联络办公室,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部门利益格局,使得相互之间协调沟通存在不少困难。
在节能减排事务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主要发挥综合协调功能。难点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路径依赖较难突破。公众参与、民主评议、非政府组织协调配合的多元化社会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导致节能减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难以体现民众的意愿。建立健全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一是节能减排管理体制的机构设置、职责、编制等缺乏法律约束。问题三,节能减排管理体制运行的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设立了一系列专门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的管理机构。以十一五时期为例,中央通过将节能减排绩效与地方政府考核相挂钩的行政命令方式来约束地方政府进而约束重点企业,但由于地方高耗能企业的生产规模与地方财政收入直接挂钩,又缺乏相应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使得企业和地方政府节能减排动力不足,出现数字节能和数字减排现象。有些与节能减排管理相关的立法严重滞后,亟需重新修订。二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地方政府相应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中央政府部委赴地方调研等方式,加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的交流和学习。
其次,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考虑到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主管部门。能源部作为能源管理的主要部门,重点承担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制定,能源安全的保障、能源信息等的统计发布等职能。一是各部门间职能配置存在重复交叉、职责不清现象。
首先,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组织法,通过法律明确界定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基本组织形式、行政权的范围、行政组织的规模等,以保持机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进入 李佐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大部制 节能减排 。
第二个层次是部委层次,建议加快组建能源部,形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和能源部主要负责,其他部委协助配合的部门组织架构。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基本框架,但与目标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目前节能减排管理中存在的各部门间管理职能交叉重叠、多头管理,以及管理缺位、越位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部门间利益分配格局难以改变造成的。二是节能减排管理缺乏公众参与机制。笔者试图对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主要难点进行剖析,以期为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管理体制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目前我国的节能减排管理手段主要以行政手段或指令性控制手段为主,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三同时制度等,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手段相对较少,目前碳交易市场也仍处于试点过程中。此外,应尽快建立区域环境管理的法规体系,明确区域环保督查中心的权力依据,理顺区域督查中心与环保部、各职能司局办以及各省级环保部门的关系。目前在中央一级缺乏一部专门的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组织法,在地方也没有关于节能减排管理机构设置的专门法规和规章。
二是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以能源立法为例,我国能源行业主要有四部单行法,《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但这些法律由不同的部门制定,且是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出台的,虽然其中有些法律经过修订,但彼此间仍相互割裂,甚至存在有些条款对立的问题。
二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未理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现有监督机制难以有效约束节能减排主体 难点一,既有部门利益格局短期内难以打破。
共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务院层次,具体机构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它是节能减排管理体制的顶层机构,统筹协调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一切重大事务而地方政府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冲动,往往会选择以牺牲部分环境利益来换取经济增长,消极执行或不执行中央的节能减排政策。
继续深化大部制改革,促进部门间职能的优化整合,构建一个责权利分明、各部门协调配合、各主体功能充分发挥的高效、廉洁、公正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框架。如许多地方的高耗能行业(火电行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等)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受到阻碍,甚至出现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环境和安全执法的现象,主要就是受到以GDP为导向的政绩考核机制的影响。最后,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二是有些与节能减排管理相关的立法严重滞后,亟需重新修订。
建立健全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其次,要对节能减排管理领域现有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对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进行废止或修订,目前最紧要的是尽快完成《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发挥其统领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作用,并与污染防治等各单向法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衔接,注重对环境资源的市场机制进行构建,注重解决各部门权力交叉重叠、职责缺位的问题等等。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基本框架,但与目标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三是推进了节能减排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
一方面,我国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过程中,只注重对新机构的授权,而没有撤销或没有完全撤销原部门的相关职能。第二个层次是部委层次,建议加快组建能源部,形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和能源部主要负责,其他部委协助配合的部门组织架构。
环保部则主要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二是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构建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 首先,构建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框架。目前我国的节能减排管理手段主要以行政手段或指令性控制手段为主,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三同时制度等,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手段相对较少,目前碳交易市场也仍处于试点过程中。
以环保部为例,从1982年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内设环境保护局,到1988年从建设部分离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再到2008年组建环境保护部并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这一系列的变化虽然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不稳定的现实。此外,现行环境保护法未起到统领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作用,其内容仅局限于污染防治,缺乏对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系统规定。
近些年来,我国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设立了一系列专门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的管理机构。以减排监督管理为例,目前我国虽然在环保部设立了环境监察局,并成立了六大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初步形成了区域环境保护督查的新体系。
第四,完善节能减排法律制度体系。三是节能减排管理的各项立法之间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有些立法内容甚至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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